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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体育app下载官网·商丘市发布2023年第一批5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4-06-07 11:28:50 来源:中欧体育 作者:中欧体育app全站 点击:37次

  为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商丘市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势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数据造假、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和警示教育作用,近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生态环境领域5个典型案例,并对办理案件的虞城分局、梁园分局、睢县分局、夏邑分局提出表扬,请全市学习借鉴。

  2023年5月10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商丘市环境监控中心后台系统查询,发现永城市某新型墙体材料厂在线监控设备数据异常,调阅历史记录比对发现,检测数据日均值波动较小,数据无明显变化。2023年5月11日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隧道窑正在焙烧,工人正在装砖入车,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显示数据正常,达标排放。市环境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调取该企业上传至国发平台信息,发现数据达标排放。

  经现场检查发现:1.隧道窑配套的SNCR亚氯酸钠脱硝处理设施没有使用,脱销药剂罐内无药剂;2.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无人运维,自动在线监控站房内无运维记录、巡检记录、校准记录、维修记录等;3.现场断开自动在线检测设备采样管路,断开前氧含量数据显示为18.9%,断开后氧含量数据显示仍然是18.9%,无上升或下降现象(砖瓦窑厂基准氧含量为18%),工控机上显示的数据也无任何变化,现场又对废气总排放口采样检测探头进行查看,发现采样管路和全流程标气管路没有与采样探头相连接;4.废气总排放口颗粒物检测设备配套的反吹泵连接检测探头端管路没有正常连接,粉尘镜片堵塞。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5月2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是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开展非现场巡查,精准锁定案件线索,提高执法效能。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排查异常信息,发现数值波动小等异常情况,结合排污单位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开展数据分析研判,锁定疑似环境违法排污单位,突出精准执法,使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

  二是加强与公检司法部门配合联动。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问题线索后,应及时商请公安机关介入,同步勘查现场、调查询问、固定证据,防范各种突发情况。

  2023年4月17日,虞城县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李某某将充满刺鼻性气味的143桶黑色粘稠物品及28包固体物品(合计57.158吨)倾倒至木兰大道与Y006乡道交叉口朱店吕庄北侧路东空院内,两种物品疑似为危险废物。4月1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虞城分局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对倾倒疑似危险废物进行取样鉴定,鉴定结果为危险废物。

  李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李某某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现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是擅自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在今后的环境执法工作中要严查此类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应从严从重处理,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二是加强与门的配合联动。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商请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同步勘查现场,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了各自的调查材料,形成了完整证据链。由于案件发生后李某某去了外地,生态环境部门无法找到李某某本人,公安机关结合自身优势对李某某威慑很大,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在以后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中,要及时与门配合联动,发挥各自优势,及时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022年12月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梁园大队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梁园区双八镇殷庄村北侧院内一厂房内存在一含有镀锌工艺的加工作坊。该作坊现场有生产痕迹,系临时停产,负责人为刘某。该作坊生产时产生的废水未经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直接外排至车间外北侧低洼处土坑内,土坑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梁园大队委托河南省商丘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现场对该作坊电镀槽内电镀废水和生产排出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分析报告显示,镉超标22倍,总铬超标2.75倍。

  刘某镀锌加工作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2023年2月20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是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助力执法。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发生在比较偏僻的农村,有的还跨区域倾倒、处置,涉及众多环节和人员,通常为个人或小作坊作案,具有隐蔽性,除了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更要依靠环保网格员的认真履职巡查。在本案中,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梁园大队充分借助基层网格员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的能力,打通生态环境执法的“最后一公里,让危险废物环境犯罪无处遁形。

  二是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合力打击。核实线索后,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和商丘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办案思路,形成高效联动工作机制,为案件侦办、移送打通关键环节,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2023年4月1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联合睢县公安局食药环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睢县后台乡邓庄至胡刚村乡镇村道一台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内装有吨包包装物28包,散发刺鼻气味。执法人员立即上前查看,吨包内装有黑色膏状物体。经查,该车驾驶员赵某系从湖南省涟源市杨市镇S331旁边村里一废气窑厂运输32.7吨防水油膏至睢县。2023年4月15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公司对该货物进行现场取样检测。经鉴定,该货物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2023年5月16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向睢县公安局移交了案卷材料。2023年5月16日,睢县公安局出具立案决定书,进行立案侦查。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门快速行动、高效配合。一方面,第一时间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实施和延伸,实现了未发生实质性污染。另一方面,各司其职,生态环境部门针对违法事实定量定性,公安机关针对控制违法行为人和相关物证同时开展工作,保证了办理过程快速进行。

  2023年5月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夏邑分局接夏邑县公安局北岭镇派出所电话称夏邑县北岭镇后林村高楼废弃小学内有一加工作坊。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夏邑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该作坊负责人为王某某、俞某某,主要原料为电容器,产品为铝锭。生产设备为熔炼炉1台、冷灰筒1台、滚筒1台、铲车1台。生产工艺为:废电容器-烧制-颗粒炉融化-浇筑-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灰排放至降尘车间,该车间未采取防渗措施。院内存放白色吨包袋56个,其中未处置的废电容器约30包,每包重约1吨;小电容器4包,每包重约1.2吨;铝灰22包,每包重约八百公斤。经第三方鉴定公司认定,废电容器和铝灰为危险废物。

  王某某、俞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夏邑分局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该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保部门与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门在证人证言、查找和固定证据方面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鉴定中心对原料(废电容器)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确定刑事犯罪证据支撑。生态环境部门与门之间强化沟通,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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