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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体育app下载官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

时间:2024-05-29 05:48:58 来源:中欧体育 作者:中欧体育app全站 点击:40次

  核心提示:《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世界食品网-)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以下统称“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经营场所所在地行政许可部门备案。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其住所地视为经营场所。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进行备案。

  第八条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由食品经营者住所地行政许可部门对主体实施许可。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应当向行政许可部门报告本省区域内自动设备的摆放地址、数量等信息。

  利用自动设备或从事食品经营管理跨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跨省经营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利用自动设备从事制售行为经营者首次申请或增设制售类项目,以及增加设备类型或型号,住所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第九条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并如实记录入场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现场经营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拟申请的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以承包或托管经营主体作为申请人申办许可的,按餐饮服务经营者归类。学校、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应以用餐主体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堂,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归类。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为单选。经营项目以实际经营情况申请,可多选。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公司。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其他食堂、内部配送中心。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简单制售。其中冷荤类食品、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自制生鲜乳饮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按照高风险涵盖低风险原则,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已取得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再标注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经营者取得非简单制售类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标注简单制售项目。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类别、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不得申请散装熟食销售和所有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简单制售的,行政许可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施设备、区域设置等审查内容。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管理资质类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外设仓库(包括自有、租赁等),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行政许可部门报告。所在地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

  (一)告知承诺制许可。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管理企业)门店的新办,以及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变更。

  (二)“最多核一次”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以外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以及供餐人数 300 人及以下除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新办。

  (三)“互联网+核查”许可。销售类项目, 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以及供餐人数 300 人及以下除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申请热食类、冷食类(不含冷荤类、冷加工糕点)、自制饮品(不含生鲜乳饮品)制售项目的新办、变更、延续,“最多核一次”承诺整改事项证后核查,可以自愿选择“互联网+核查”。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学校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和承包/委托企业均应依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规配置、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提供参考模板)。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上述材料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可不提供。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提供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许可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行政许可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的,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初次现场核查不合格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核查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经核查,通过现场整改能够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现场整改;需要通过一定时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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